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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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是多久?

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應當在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二、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區別

(一)提出請求的當事人不同

有權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當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論其是仲裁裁決確定的權利人還是義務人;而有權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只能是被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

(二)提出請求的期限不同

當事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則是在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後,法院對是否執行仲裁裁決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轄法院不同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只能向申請執行人所提出執行申請的法院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條關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理由的第4項和第5項分別是: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而且,人民法院還可以以違背杜會公共利益為由撤銷仲裁裁決。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審查撤銷仲裁裁決時,側重對於仲裁裁決的事實認定進行審查;而在審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時,既審查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又審查仲裁裁決所適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中,法院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 而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中,法院不

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撤銷仲裁裁決既有共同點,又有不同點。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也是越來越多的,申請仲裁是解決合同糾紛的重要方式,而申請仲裁的前提條件是有仲裁協議書,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生效後要執行,但是也是存在例外的不予執行的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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