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財產擔保債權是指的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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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財產擔保債權是指的什麼?

一、無財產擔保債權是指的什麼

無財產擔保債權即以債務人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財產為清償保障,債務的清償必須經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因其是設定於債務人非特定財產上的權利,沒有因物權擔保而產生的優先受償權,故在破產宣告後屬於破產債權,必須依破產程序受償。無擔保的債權與保證人擔保的債權統稱為無擔保物的債權。事後又為該債務提供了擔保,這樣就損害了破產企業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我國立法規定,並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債權分為有擔保的債權與無擔保的債權兩種。根據擔保形式的不同,有擔保的債權又分為由物(或稱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由保證人擔保的債權。

二、破產債權的種類有哪些

破產債權按債務產生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不同關係,可具體分為不同種類。

1、無擔保債權

企業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擔保物擔保從而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這種無擔保債權屬於普通債權,它在債權總額中比重大,債權人人數多,是債權確認的重點。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認為需要了結某些事項而決定繼續加工生產活動而產生的債務屬於無擔保債權,但是屬於優先債權。

2、放棄優先債權

那些原本具有財產擔保,但因自願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棄的由擔保而形成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這樣一來,這種優先債權就演變成無擔保的債權。

3、擔保差額債權

雖有財產擔保,但是擔保物的價款不足清償財產擔保的債權數額。對此擔保差額債權,其不足清償部分,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一般應將差額部分作為破產債權處理。

4、代保債權

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一個企業的債務由保證人“作保”可提供償債保障。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保證人則承擔連帶責任。當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為企業償還債務後,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迫償。這樣保證人與被擔保企業就構成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所謂代保債權是指當保證人為破產企業償還有關債務後,其代為清償的債務對破產企業來説便是代保債權,這種債權是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5、索賠債權

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為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決定不再履行破產企業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損害。其損害賠償數額為索賠債權,它是破產企業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無財產擔保債務主要是針對於債務人進行設立的,主要是針對於非特定的財產作為清償債務的保障,只要雙方協商好就可以依法的簽訂協議書,這樣才能保障到債權人的利益,只要協議產生法律的效力,那麼雙方就必須要履行各自的義務,這也是避免之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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