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關係中什麼是債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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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關係中什麼是債的擔保

債權關係中什麼是債的擔保

債的擔保,就是某個人與他人產生債務關係,但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特別找了一個第三人出來幫忙做擔保。

(1)、擔保具有從屬性。所謂擔保的從屬性是指擔保從屬於主債,即擔保的成立、變更和終止均依附於主債。如果沒有主債務,擔保不可能發生;如果主合同債權轉移給第三人,擔保權也轉移給第三人,主債務變更的,一經擔保人同意,即對擔保人發生效力;主合同的效力影響擔保的效力。

(2)、擔保具有自願性。所謂自願性是指擔保在大多數情況下依據擔保人、債權人、債務人三方的自願合意成立,只有少數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而成立。債的關係成立後,擔保是否設立、形式如何、擔保人是否願意提供擔保等,都由擔保人、債權人、債務人平等協商,自願決定,訂立擔保合同。如果擔保人被欺騙、強迫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無效。

(3)、擔保責任的承擔具有或然性。所謂或然性是指擔保合同成立後,擔保人最終是否承擔擔保責任具有不確定性。只有主合同債務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在擔保有效期內主動請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的,擔保人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主合同債務人已經履行、正在履行或有不履行的合法抗辯理由,或者債權人不主動行使擔保請求權或不是在擔保期間提出請求權的,擔保人就不負擔保責任。

(4)、擔保具有財產權性。所謂財產權性是指擔保權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反映的是財產權關係。擔保的財產權性可分為物權性和債權性兩種。保證和定金是一種債權,抵押、質押和留置是一種擔保物權,所以,財產性是債權擔保的共性。

(5)、擔保具有變價性。所謂變價性是指作為一種價值權的擔保權,是通過對擔保物的變價受償,而並不要求其實體用意來實現債權。

二、什麼是債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上的擔保是債權擔保,通常認為是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法律手段。具體地説,債權擔保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與第三人根據法律規定或相互間的約定,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以第三人的一般財產(包括信譽)擔保債務履行、債權清償的法律制度。這種債權擔保是為保障債權清償而設立的特殊的擔保制度,不同於一般擔保,它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和第三人的一般財產為特定債權所作的擔保,前者為物的擔保,後者為人的擔保。債權擔保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產生。

綜上所述,債的擔保還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對於產生債權的雙方來説有第三人作擔保,能夠更好的去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從其特點中的從屬性質來看,主債務消失的時候,那麼擔保債務也會隨之消失,債權擔保也要按照法律規定來約定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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