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中的定金應該如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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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合同中的定金應該如何收取?

民事合同中的定金應該如何收取?

定金收取的規定是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罰則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一)必須有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為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二)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這裏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係。

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並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係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定金的,一般就會適用定金罰則。定金制度最重要的法律特徵就是藉助定金罰則而設置一種具有懲罰性的擔保手段。但同時在合同中又約定違約金的,若是出現了違約情況,此時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只能是擇一而行。

定金其實是一種擔保民事合同順利履行,民事合同的主要目的得以實現的手段,如果是在履行合同的時候,收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存在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此時給付定金的一方就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的,那麼就不能主張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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