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關係中主體應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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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合同關係中主體應該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合同關係中主體應該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合同關係中的主體的認定可以依據借貸合同的約定來認定,借貸合同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即為借貸合同關係的主體。如果民間借貸合同關係中有第三人擔保的話,關係主體還應增加一個擔保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量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借款合同一般應為要式合同,採用書面形式,故以書面形式表現出來的借款憑證一般都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產物,因此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可以從借款憑證本身直接確定借款合同關係的主體。

二、特殊情況下民間借貸合同關係的主體認定

(一)夫妻分居期間一方舉債的債務主體如何認定

從《民法典》和司法解釋的現有規定來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但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立法設定了兩個例外: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第二,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的。

(二)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時債務主體如何認定

有觀點認為,原告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時,應以借條為憑證,確定借款人為被告。也有不同觀點認為,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在確定借款人為被告的情形下,可以將實際收款人追加為當事人,只有實際收款人能證明借款人委託的事由,才能查清借款事實,方可免除還款責任。

(三)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如果被告對原告的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並非債權人或者債權受讓人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四)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為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原告在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被告不明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為人虛構借款人或者以已註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借貸等被告不適格情形的,法院應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者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查明被告屬被借名、冒名且無過錯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五)出借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主體如何認定

出借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主體,僅一個或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為共同原告,但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六)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主體如何認定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或者僅起訴保證人的,法院不主動追加保證人或者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被訴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參加訴訟的,經法院釋明後,出借人仍不申請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僅就保證之訴審理。

(七)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借款債務主體的認定

1.以夫妻一方名義向他人借貸,訴訟時夫妻關係仍然存續,債權人未將配偶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動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參加訴訟,但配偶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除外。

2.借貸行為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訴訟時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經離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請追加其原配偶為共同被告。

民間借貸近年來越來越為人們所重視,尤其是在認定合同關係的主體時應當更為注意。只有確定了合同關係的主體,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才能夠準確的要求另一方進行損害賠償,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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