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相關判決何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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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無效的相關判決何時生效?

婚姻無效的相關判決何時生效?

無效婚姻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法律關於婚姻效力的判決採取一審終審制。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效力是一審終審。

婚姻無效為宣告無效,須經法院判決。因而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欲主張婚姻無效,應由請求權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無效是法律上的無效,不產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經過婚姻登記機構或人民法院宣告,該婚姻永遠不會等到認可。

二、誰可以申請宣佈無效婚姻?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法律上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法院下達婚姻無效的判決後,就產生法律效力,婚姻無效即可以有婚姻登記機構宣佈,也可以由法院宣佈,由於婚姻登記機構的失誤,導致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人辦理結婚手續,應當由登記機構承擔責任,認定為婚姻無效;由民事糾紛所導致的婚姻無效,應當由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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