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從哪裏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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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從哪裏開始起算?

一、追訴時效從哪裏開始起算?

一般來説,起訴期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但並非所有案件都是如此。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例如,非法拘禁罪就是一種典型的繼續犯。當非法剝奪自由的行為完成時,即構成犯罪。當非法拘禁狀態結束時,犯罪也就結束了。因此,非法拘禁罪的起訴效果應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內的,從追訴期滿之日起計算。此外,在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時,可以延長起訴期限: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起訴訟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3、如果認為必須在二十年後追訴,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起訴期限內,犯罪前的起訴期限自犯罪後的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

二、追訴時效有哪些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就是説,刑法對該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規定的刑罰,最高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內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期滿後不再追究。這裏規定的“法定最高刑”,既不是應當對罪犯判決的具體刑期,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質和情節,與其所犯罪行相對應的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處刑檔次中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法律對某一種犯罪規定的最高刑,而是某種犯罪中與犯罪行為基本相適應的某一檔刑罰的最高刑。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這裏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的追訴時效特別規定了例外情況,主要是考慮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有些是罪惡深重、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影響巨大,對犯罪分子不追究不足以平民憤,所以規定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但其前提條件是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刑事案件是有追訴時效規定的,超過一定的時間將不再追訴了。而追訴時效應該是根據不同的犯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的判斷的。因此瞭解一下追訴時效的起算時間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這將直接的影響到追訴時效的計算,一般是從犯罪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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