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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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法院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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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怎麼執行

仲裁裁決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據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的中請,強制另一方當事人履行仲裁裁決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活動。
仲裁裁決的執行因當事人的申清而開始。
那麼,法律對仲裁裁決執行怎麼規定?本站網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接下來為您介紹。
當事人首先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仲裁裁決的執行申請,如果仲裁裁決是國內仲裁機構作出的,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果仲裁裁決是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收到仲裁裁決的執行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執行。
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除提交有關執行根據的文件和證件外,還要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供執行法院審查;
申請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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