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捐助人有權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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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説人生在世不稱意的事有十之八九,這説明在生活中有很多人會遭到困難,在遇到困難自己又無法解決的時候,就只能去尋求社會或是別人的幫助,捐贈人就是這樣一個幫助別人的天使,那麼民法總則捐助人有權利的內容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會在下文為讀者解答。 

民法總則捐助人有權利是什麼

對慈善事業的促進和激勵,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對捐贈 人的激勵和保護來實現的。慈善法專章規定了慈善事業的 促進措施,同時,也專門規定了捐贈人的權利,以保護捐贈人的捐贈熱情。慈善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捐贈人有權查 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 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這一條以及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捐 贈人主要享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權利:

一是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 捐贈人當然可以不簽訂書面捐贈協議。但由於未簽訂書面協議的捐贈可能存在穩定性差、取證難、證據保存難等問 題,所以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捐贈人可以要求慈 善組織簽訂書面協議。如果捐贈人提出這一要求,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而不論其捐贈額度大小。

二是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的權利。依據物權 法的規定,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有處分的權利。捐贈人捐 贈的是自己的財產,因此,在符合慈善法第三條規定的前提下,捐贈人原則上可以決定捐贈給誰,也可以決定捐贈 財產的用途。接受捐贈的慈善組織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

三是知情權。這是法律賦予捐贈人的重要權利。捐贈 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 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慈善組織不僅要建立相關的台賬,還要儘可能建立信息跟蹤系統,讓捐贈人瞭解捐贈財產的具體使用情況和進展。對捐贈人知情權的保障,也是對慈善組織款物使用情 況進行監督的一種重要機制。

四是監督權。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 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慈善組織違約的情況下,慈善法的處理方式和合同 法是略有不同的,在合同法中,法律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 而在慈善法中,法律並未賦予捐贈人以撤銷權,這一點區別值得關注。依照本條規定,對於捐贈人要求改正但慈善 組織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一般應當向該慈善組織的原登記機關提出,民政部 門調查後認為投訴舉報屬實的,可以依法責令相關的慈善組織按捐贈協議履行義務。當然,捐贈人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一般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權限和程序提起。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將捐贈財 產轉移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以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但不能變更捐贈財產的性質和用途,不能撤銷捐 贈而向捐贈人返還財產。

以上是小編為讀者解答的關於民法總則捐助人有權利有哪些的回答,綜上所述,捐贈人一共有四個權利。在法律的保護下,讓施善者也能夠安心的幫助別人,並且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免受到小人的迫害,這也是我國法律日漸完整對公民的保護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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