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事業法人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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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源遠流長,生活中很多事情發生糾紛或者爭議時都用民法來解決可以説都適用於民法。而我國文化知識博大精深,民法對於法人的分類也是不盡相同的,對於這幾點,大家都需要做一定的瞭解。那麼民法總則事業法人的規定又是什麼呢?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民法總則事業法人的規定有哪些?

一、民法總則對於法人的規定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關於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制度。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組織形式不斷出現,法人形態發生了較大變化,民法通則關於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分類已難以適應新的情況,有必要進行調整完善。草案遵循民法通則關於法人分類的基本思路,適應社會組織改革發展要求,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3類。對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草案只列舉了幾種比較典型的具體類型,對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或者可能出現的其他法人組織,可以按照其特徵,分別歸入營利法人或者非營利法人。

法律常常存在於我們的生活當中,以上我整理的這些內容就是對於民法總則事業法人的規定的相關資料。從以上內容我們就可以知道,我國民法是建立在保障民生的基本準則之上的,不同的法人也有不同的規定。所以,大家對相關的法律知識有一定的瞭解後,生活中,一定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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