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管轄的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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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管轄的具體有哪些?

民法是比較貼近我們生活的一部法律。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或者是贍養和撫養的問題都記錄在民法裏。社會上很多的人都不太知道民法的具體法則。並且我國的《民法典》管轄的有關地方的具體條例有哪些呢?帶着這個問題我們一起接着往下探討探討。

一、《民法典》管轄

《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確定住所對民事訴訟的意義何在?

1、可以據以確定訴訟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提起民事訴訟,由被訴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以公司為被告的民事訴訟,歸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可以據以確定法律文書的送達處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應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對公司來説,無論是直接送達還是郵寄送達,均以公司住所地為受送達處所。

3、可以據以確定債務履行處所。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債務,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對公司來説,其履行所在地應為其住所地。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所以,本法進一步明確,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住所不同於公司的一般生產經營場所,公司住所只有一個,而生產經營場所是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地點,比如,營業場所,生產車間,銷售網點等都包括在內,可以有多個。公司住所依法確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如果需要變動,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三、管轄權異議裁定期限是多久?

1 、法律對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規定如下:

(1)提出。收到起訴狀後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

(2)審理。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3)上訴期。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後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着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例如中途參加訴訟的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應當在什麼時候提交呢?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鑑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後十日內提出

四、貨款欠條的管轄

(一)雙方當事人經過有過約定

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約定管轄的條件有: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範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例如,廣東某廠與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為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存放的地點。例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由上海裝船運至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為標的物所在地。

3、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協議可以採取合同書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採取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

如果沒有約定的,因為貨款欠條屬借款合同的範疇,這類糾紛屬合同糾紛的一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五、《民法典》規定非營利法人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八十七條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民事訴訟住所跟居住地是不能混為一談的,這樣會造成後期的一些問題存在,故大家如果不是非常確定,可以諮詢清楚後填寫,在訴訟中只要明確了住所,在民事訴訟中就可以確定管轄法院,並確定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這樣才有利於案件,更多諮詢問題可以到本站。

根據上述的有關於《民法典》管轄的一些相關法律條文我們可以知道,我國是保持着屬地兼屬人原則。也就是在什麼地方犯案就移交到那個地方判決的原則。其實多多瞭解民法對於我們來説是很有幫助的,在面對一些突發狀況的時候會有所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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