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的制定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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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憲法的制定主體與相關概念 

中國憲法的制定主體是誰

1、憲法制定權不是一種國家權力,其歸屬只能屬於人民。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享有憲法制定權,無權制定憲法。憲法制定權與憲法制定活動密切相關。它不僅關係到憲法制定的正當性而且也關係到憲法功能的合理性。

2、立法與制憲

立法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立法權是指制定憲法及其他法律規範的權力。廣義的立法權中包含了制憲權。狹義的立法權是指憲法確認的制定部門法的權力。此時的立法權是以憲法的存在為前提的。因而制憲權成功行使即制定出被公認的憲法是狹義立法權存在的前提。

3、修憲與制憲

修憲權是指對憲法進行變更、添刪的權力。修憲權的存在也同樣要以制憲權的成功行使為前提條件,且制憲權是修憲權的原始權力形式。修憲權是制憲權的一種繼承和延續。制憲權行使成功就有了一部憲法的產生。一國不可能有多部憲法,故此時制憲權雖然仍然存在但是卻成為靜態的權力即此時不直接被行使。制憲權開始通過轉化成修憲權來被行使。

修憲權具有一定的獨立性。這是説修憲權行使時的指導原則可能和制憲權的行使指導原則有差異。畢竟隨着時代的變化、社會的發展,原來制憲權行使的指導原則有可能已經不再適應社會實際,從而需要更新。因此修憲權有時會在一新的指導原則的指導下被行使。

《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二、憲法制定權的基本特徵

1、廣泛與集中

廣泛性是指享有此權利的主體是廣泛的。在中國,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制憲權。只有公民普遍享有制憲權才能夠確保廣大人民的意志體現在制憲權行使之中。而享有制憲權並不意味着要直接行使制憲權。在大多數國家中,享有制憲權的公民授予某特定羣體去直接行使制憲權,這乃是制憲權集中性的體現。

2、行使狀態

制憲權並非一直處於行使狀態。當制憲權的行使得到了一部公認的憲法以後就將經歷長期的停止行使狀態。但是停止行使不代表權力的消失,因為它只是從行使的動態轉化到了存在的靜態。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通過產生法律效力的憲法產生了制憲權的變形——可以替制憲權完成確保憲法適時的任務的權力——修憲權。修憲權的長期存在從側面表明了制憲權的長期存在性。

3、依賴與獨立

由於制憲權的享有主體為全體公民而行使主體為某特定羣體,故該羣體行使的制憲權必須依賴於廣大人民的賦予。而廣大人民的制憲權要得以實現又依賴於該羣體代表他們去進行行使活動。因而執行權的享有主體與行使主體之間有不可分割的依賴性。

當一羣體被賦予直接行使制憲權的權力以後,該羣體便具有絕對的獨立性。他們在制定那些有可能被賦予最高法律效力的條文規則時必須是獨立的。這種獨立能確保其權力行使的公正。然而獨立之後有一次體現依賴。這是指獨立制定出來的條文規則要有賴於公眾的認可才能夠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才能夠組成憲法。

所以,從以上全文我們便可以清楚的對有所瞭解,我國的憲法制定的主體一直是屬於人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就一直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即以中國共產黨為代表的人民才享有憲法制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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