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三十六條規定了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5W

民法在經過最新的修改之後對監護人的相關事項作出了很大的調整,其中就以三十六條為典型代表對現有監護人的制度進行了規定,那麼,民法總則三十六條規定了什麼?其實這條規定主要講的就是關於法院在審理監護權糾紛案件的時候為當事人指定特定的監護人。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民法總則三十六條規定了什麼?

一、民法總則三十六條規定了什麼?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條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下列方面: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

2、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必須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監護人擅自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對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代理被監護人蔘加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均應由監護人代理進行或由監護人同意後進行。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必須在日常生活中給與被監護人必要的關心和照料,並有義務對被監護人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和教育,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為。如果監護人不履行職責,導致被監護人實施了損害國家、集體的財產權利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的行為,監護人必須對被監護人所造成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監護人能夠證明自己確實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他的責任。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在被監護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法律要求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地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內容是關於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規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職責有保護其人身、財產權益,代理其行使民事權利等等,如果監護人不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出現以上法律規定的情形的,被監護人所在當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的這條規定就是為法院在面對社會上出現的各種家庭糾紛導致孩子沒有監護人的案件一定的審判標準,法院認定原來的監護人沒有資格擔任後就可以為其指定有能力的人承擔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