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68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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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總則》第68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民法總則第68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民法總則》第68條目前是不存在的。隨着《民法典》的頒佈,《民法總則》已經廢止。

《民法典》第65條新增規定:“法人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法人登記是法人公示方法,是相對人瞭解法人情況的根據。本條所謂“善意相對人”,指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人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信賴法人登記事項而與法人實施法律行為的相對方當事人;反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人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卻仍按照登記事項與法人實施法律行為的相對方當事人,為“惡意相對人”。

如果與法人實施法律行為的相對方當事人屬於“惡意相對人”,則法人可以法人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為由主張該法律行為無效。須特別注意,本條的適用範圍限於登記名義人以法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案件,而登記名義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案件,不適用本條。

二、法人解散的情況有哪些?

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3、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人的特徵有哪些?

1、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2、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3、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誌。《民法典》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是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因為經濟社會發展的變化速度還是比較快的,所以我們國家法律也會相對應的予以變化,比如説目前《民法總則》就已經廢止了,取而代之的是屬於《民法典》。之前的法律條文內容就不能夠適用的,應當嚴格的按照《民法典》規定內容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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