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欺詐民法總則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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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第三人欺詐民法總則的規定是什麼?

我們在生活中無論是與人打交道還是經商合作都講究一個誠信,但是有時候我們經常會遇到欺詐他人的現象,一般都是通過欺詐的行為來獲取利益,給受害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同時也擾亂市場秩序,在民法典中對欺詐有詳細的規定,那第三人欺詐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欺詐?

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為了保護受欺詐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在法律中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也是致使民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的行為。

二、民法典關於欺詐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欺詐行為的構成要素

(一)欺詐人

1、詐人的欺詐故意

欺詐故意是指行為人具有故意欺詐他人的意思,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

2、詐人的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指欺詐人語言、文字或活動有隱瞞事實而告知虛假情況的行為。即使被欺詐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而虛構事實、變更事實或隱瞞事實的行為。欺詐行為可體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

(二)被欺詐人

1、欺詐人因欺詐而產生錯誤認識

被欺詐人的錯誤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詐人的欺詐所致。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

2、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將欲成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王利明《民法新論》上卷第376頁)。可見,意思表示是一種行為,是表意人將心理狀態表示於外部的行為。它由三個要素構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人慾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達行為人內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為;通過表示行為表示於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

3、詐違反法律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誠信原則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則,其要求當事人應當以善意的、誠實的、自覺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這一原則的規定是為了平衡當事人與當事人、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係。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欺詐就是故意讓他人產生誤解,按照法律中欺詐可以分為兩大類,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欺詐,無論是哪一種欺詐都會給受害者帶來一定的損失也影響了市場的秩序,民法典中有對欺詐的嚴厲處罰,來保障更多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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