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58條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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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第58條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58條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這一點與違法合同、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合同不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詐、受脅迫、被乘人之危的一方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受害方可以選擇合同有效的權利,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合同而使合同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生活中,有好多人的好多行為是不需要承擔法律後果的,也有一些行為本身就是無效的。那些智力有缺陷、未成年兒童、或是那些間歇性精神病患者,他們的好多行為別管造成了多大的惡果,都不需要承擔責任。這個時候的受害者就比較無辜和可憐了,所以平日裏遇到這類的人,要注意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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