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25條規定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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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户籍是有專門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公民的住所是和户籍制度、户籍登記是有關係的。為了一些特定的管理,在我國的民法總則中對公民的住所問題也有着明確的規定。在第25條中就有規定,規範了户籍登記和實際住所的確認。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民法總則25條規定的是什麼?

民法總則25條規定的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25條規定的是什麼?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二、確定住所對民事訴訟的意義何在?

1、可以據以確定訴訟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提起民事訴訟,由被訴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以公司為被告的民事訴訟,歸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可以據以確定法律文書的送達處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時,應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對公司來説,無論是直接送達還是郵寄送達,均以公司住所地為受送達處所。

3、可以據以確定債務履行處所。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債務,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對公司來説,其履行所在地應為其住所地。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所以,本法進一步明確,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住所不同於公司的一般生產經營場所,公司住所只有一個,而生產經營場所是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地點,比如,營業場所,生產車間,銷售網點等都包括在內,可以有多個。公司住所依法確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如果需要變動,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三、如何確定經常居住地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這一條規定成為了實務中確定經常居住地的標準,但是很明顯這一條法律條文運用於實踐中當事人和司法工作人員難以操作。噹噹事人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當事人就要先證明自己離開了住所地,這一點還是容易證明,但是接下來要證明“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出現了許多問題,現在中國經濟發展迅速,人口流動性很大,大量人口到外地工作、打工、經商,很多人經常居住的地方有很多個,確定經常居住地就很讓人煩惱,比如甲離開住所地去北京打工一年多以後發現工作不好,於是掉頭跑往深圳打工,但是現在甲在深圳工作還不到一年,現在他作為被告參與民事訴訟到底該如何確定管轄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的規定應該是由北京的法院管轄,但是甲已經在北京沒有了任何聯繫,確定由北京當地法院管轄對法院和當事人來説都極為不便。

另外還有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也遇到相當多的麻煩,比如男方甲起訴女方乙,女方的户口遷至男方家,現感情不好女方已長期居住在女方孃家,但是逢年過節女方又還是去男方家住一段時間,兩家相距甚遠,不在一個法院管轄區域。現在女方的住所地是否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以及女方的經常居住地可否算是在女方孃家讓法院糾結。其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法律規定中缺乏了具體標準,不一致該如何確定?連續居住一年該如何確定?針對此問題,筆者思考認為我們是否可以將經常居住地標準量化,比如不一致就是365天中超過多少天,連續居住一年是一年中至少在此地居住多少天。當然還可以考慮當事人對某地的生活依賴程度,但是需要具體量化。

我國的民法總則第25條當中規定,我國公民如果户籍登記的住所和實際經常居住的住所不一樣的話,按照實際居住的為住所。其實,這也是為了在民事糾紛中更好的確認管轄法院、確認一些法律文書的送達和債務履行的實際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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