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對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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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角度看,民事主體分為法人和自然人,其中企業是主要的法人之一。當企業提出破產申請後,法院會派出清算組對其進行清算,全面核查資產負債情況。當清算結束後,企業法人資格註銷,那麼民法典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對麼?下面小編具體給大家做個介紹。

民法總則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對麼?

一、民法典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對麼?

不對,清算期間法人還沒有被註銷,因此清算期間的被告依然是法人,只不過是清算組負責。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二、法人解散怎麼進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5、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3)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企業法人在清算期內,依然具備法人資格,只不過權力由清算組行使罷了。只有清算結束後,企業到工商部門完成註銷登記手續後,法人資格也會被取消。也就是説,民法典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的説法是不正確的。只有完成註銷,法人的民事資格才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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