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撤銷權除斥期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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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民法總則撤銷權除斥期間是什麼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中有對應規定。

民法總則撤銷權除斥期間是什麼?

根據某些民事糾紛的發生,國家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範羣眾日常的行為,也為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等案件做了一個標準,民法典就是這樣的存在,那麼民法典撤銷權除斥期間是什麼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民法典撤銷權除斥期間是什麼?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如《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兩個月即為受遺贈權的除斥期間。 在民法理論中,根據民事權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除斥期間僅適用於形成權。形成權概念的建立,是法學上的一項重大發現,它由德國學者賽克爾(Secke·D於1903年正式指出。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抵銷權等。各國民法對許多形成權均設有預定期間的限制,一經屆滿,這些形成權即告消滅。但並非所有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限制,法律對形成權是否設定除斥期間以及期間的長短,通常以立法上的利益衡量而定。 除斥期間可以分為法定除斥期間和約定除斥期間。前者由法律直接規定,後者允許當事人根據法律自行約定。甚至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由一方向對方單方提出一合理期限。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在民法典中存在除斥期間的規定是為了更好的維護有關人員的利益,除斥期間是規定民事實體權利的存在,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案件情況按照民法典的內容來處理案件的審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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