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律關係內容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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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律關係內容的特徵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律關係內容的特徵是什麼?

(1)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律規範所形成的關係

(2)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既分離又統一的關係,即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分別與當事人、代理人、鑑定人等在不同階段發生的具體社會關係,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們之間是統一的,都是圍繞查清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進行的。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係是最主要的,處於中心地位。其它分立的刑事訴訟法律關係都是從這裏派生的。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參與者,在刑事訴訟中都依法享有一定訴訟權利並承擔一定訴訟義務。主要包括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司法機關是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察人員作為代表進行活動。當事人分為刑事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他們是刑事訴訟法律關係不可缺少的訴訟主體。其他訴訟人包括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證人、辯護人、鑑定人、訴訟代理人、書記員和翻譯人員、這些並非任何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訴訟主體。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即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具體內容,是主體之間由刑事訴訟法確認並保證其實現的訴訟權利與訴訟義務,是劃分刑事訴訟階段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

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國家機關或個人,包括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由此看出,要成為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依法參與刑事訴訟;二是在訴訟中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和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這兩個條件應同時具備。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訴訟主體,又都是國家的專門的司法機關,執行追究犯罪的職責 [醫學教育網整理髮布]。這是它們的共同性,又是它們區別於其他主體的特殊性。上述三個主體之間,又各有特點。公安機關是國家偵查權的執行者,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依法歸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除外)公安機關發揮主導作用;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控訴權的專門執行者,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起主導作用;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權的專門行使者,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起主導作用。公、檢、法三機關既是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同時又都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依照法定職權,分別起主導作用。這種情況是由刑事訴訟是國家實現刑罰權的活動這一根本性質所決定的。

如果要説到刑事訴訟法律關係內容的這個問題的話,其實這是非常專業的一個法律名詞了,我們在通過刑事訴訟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時候,無需去計較刑事訴訟法律關係內容,因為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重點闡述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和國家機關,個人等這些訴訟參與人之間的各種社會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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