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關於自然人的生死時間是如何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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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上,自然人是和法人對立統一的兩個概念,一般來説,普通公民都是自然人。我國民法總則從前面對自然人及法人做出了詳細規定,涉及到自然人的條款比較多。那麼,民法總則關於自然人的生死時間是如何確定的?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具體瞭解。

民法總則關於自然人的生死時間是如何確定的?

一、民法總則關於自然人的生死時間是如何確定的?

民法總則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有其他可以推翻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户籍登記、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所載明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的證據,該證據則可以成為認定自然人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的相對證據即推定認可的證據。

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包括哪些?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賦予的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地位和資格。即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就可以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決定民事主體的產生,決定民事法律關係的形成,其始於出生。

有關法律規定,對於工傷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人有權領取撫卹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擴大解釋,規定遺腹子也有權領取撫卹金。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兒出生後就成為嬰兒,《繼承法》明確規定,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三、如何確定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就是一個公民長期居住和生活並進行民事活動的中心地點,住所與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消滅有着密切的聯繫。居所是自然人臨時居住的地方。身份證與户籍具有同樣的法律意義,都是證明公民民事身份的文件,在我國,一個人只能有一個住所即户籍所在地;當其離開住所而長期居住的地方,稱之為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的最後連續居住時間必須是一年以上,住院治療的除外。

綜上所述,自然人的生死是自然規律,民法總則關於自然人的生死時間做出了規定,按照相關條款,自然人的生死時間以出生及死亡證明為準。如果有證據證實出生或者死亡證明記載的信息不對時,可以用證據提供的時間為準。另外,民法總則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也做出了具體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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