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法人住所是如何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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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法人住所是如何確定的?

隨着我國經濟的逐步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開辦、經營企業。但是,企業的設立並不是很輕鬆的事,它涉及很多內容,如法定代表人的確認,法人住所的確立。那麼,有人會問,《民法典》法人住所是如何確定的?這裏就由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有關規定

《民法典》

第六十三條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法人註冊登記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據註冊登記的地址確定。

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與法人註冊登記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

二、有關説明

這關係到案件的管轄法院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根據工商登記的要求,法人在設立時其住所應當是其主要經營場所,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營業執照登記的地址為法人住所地。但是在工商登記地與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相分離的情況下,法院應以最終確認的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作為法人住所地。此時,法人的註冊登記地址不能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多營業地或多辦事機構的法人普遍存在,也很難區分“主、次”。為統一操作,對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主要”不作條件限定,包括規模、時間等等,只要當事人能夠證明其確在該地經營或辦公即可。

法人住所地是唯一的,實行工商登記制度,如果發生變化,應根據法人登記條例進行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仍以營業執照確定住所地。原告只須證明起訴地為被告的登記地即可。如果對實際營業地進行確認,對原告是不利的。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法人工商登記地或實際營業地、辦事機構有一處在受理案件法院轄區,此法院對案件就具有管轄權。但此兩種意見都突破了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

由於企業的複雜性,如是否是分公司或者是子公司,都會對法人住所的判斷產生影響。不過,在一般情況下,法人住所就是實際營業地或辦事機構所在地,當然特殊情況也非常普遍。法人住所的確立關係到企業的管轄問題,應給予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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