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監護的種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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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很多時候解決生活中的問題就需要進行法律的手段來解決,最終就能夠解決自己遇到的侵權糾紛,監護人概念每個人都不是很陌生,主要的作用就是監護還沒有民事能力的人,在民法總則中有詳細的規定,那民法總則監護的種類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民法總則監護的種類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監護種類有哪些?

從民法總則的法律條文來看,民法總則監護種類有指定監護、協議監護、公職監護人、意定監護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協議監護】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二條【公職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監護人的責職: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作為監護人主要有以下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護被監護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的民事活動,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執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3、對被監護進行管理和教育,對被監護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行使監護權應該注意什麼?

1、監護人應當謹慎、全面的履行監護職責,若監護人不當履行或履行監護責任嚴重失職,應當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提醒家長,在雨季或家庭附近有施工工地的,應當更加謹慎、全面的履行對孩子的監護職責,以免出現安全事故。

2、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沒有對危險的認知能力和預防能力,監護人在明知存在危險或可能存在危險的情況下,應當謹慎、全面地加強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看管,盡最大努力避免侵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的事情發生,若未盡到監護責任,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於未成年人要有監護人來保護,一般情況下每個未成年的監護人就是自己的父母,但是有時候會出現特殊情況,就會造車監護人的變更以及不同監護人的情況,在民法總則中對不同的監護種類有很多的説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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