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合夥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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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合夥的概念是什麼

《民法典》總則合夥的概念

合夥的概念,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羣體,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僅可以應用在生活中,也可以應用在工作上。

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就法律行為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由此可知,無論是從法律行為角度還是從組織形態角度,都強調合夥的主要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我國目前調整合夥的法律規範,一是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夥及法人聯營的規定,二是合夥企業法。是“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目的,當然是為獲取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頒佈於1997年2月,2006年8月進行了修改。本章內容主要是依據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而撰寫。

合夥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體,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種類型。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則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前者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則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我們在生活中對一個名詞的定義可能跟法律中有所不一樣。因此,我們在生活中發生的事情,在進行法律程序時我們並不能理解。民法總則合夥的概念,主要是針對的為企業,也就是共同的經營。合夥有何種的風險,如果在這個過程中發生了虧損如何的計算等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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