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代理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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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對於每個公民來説都是息息相關的。民法總則所包含的內容、條款都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它能保障國家、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義,穩定社會,使社會具有良好的法律秩序。那麼,民法總則代理的概念是什麼呢?

民法總則代理的概念是什麼?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可代理一切法律行為的,屬於概括代理,又稱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

民事訴訟中,代理人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授權委託,在民事訴訟中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可以分為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而委託代理人是基於當事人的授權委託而行使代理權的人,像本案中老易找來為自己打官司的朱律師就是委託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分為一般代理權限和特殊代理權限。前者指代理人只能進行一般性訴訟權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訴、提供證據等。後者必須有明確授權,不能僅僅籠統地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否則只能理解為一般代理。

我國1992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民訴意見)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民法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種方式:

1、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如委託律師代理參加訴訟就屬於委託代理。

2、法定代理,是指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以上就是民法總則代理的概念的敍述。代理,是近年新興起的一個名詞,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人對這個詞有了相應的認識,不但是從事這方面工作的人,甚至連一般的公民都會接觸到這個詞。所以,普及這個詞的認識和理解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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