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的法人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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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不斷髮展和進步,不斷的會有許多的新事物出現在生活中,相應的會出現很多的問題,而法律法規是與時俱進的在這些問題出現的時候要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一些相應的解決方法,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解決,民法總則中的法人概念這個問題在文章中進行詳細的分析以及研究,需要了解的請仔細的閲讀一下。

民法總則中的法人概念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中的法人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 依照其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從法人成立時產生, 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規定, 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 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或者其他執行職務的行為, 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的章程或者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範圍的限制, 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 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法人以其登記的住所為住所。依法不需要登記的, 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法人在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 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 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法人合併的, 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 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 承擔連帶債務, 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人由於下列原因之一終止: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產;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 依照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人解散: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的;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 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人解散的, 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成員為清算義務人。但是, 法人章程另有規定、法人權力機構另有決議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的, 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沒有規定的, 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清算期間, 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 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清算終結, 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法人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 清算終結時, 法人終止。法人被宣告破產的, 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 法人終止。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規定分支機構應當辦理登記的, 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 其法律後果在法人成立後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 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 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 承擔連帶責任。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二、營利法人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其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 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營利法人, 經依法登記成立, 取得法人資格。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 由法人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章程。營利法人的股東會等出資人會為其權力機構。權力機構修改章程, 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 並行使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執行機構召集權力機構會議, 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並行使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 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依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 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營利法人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的, 監督機構依法檢查法人財務, 對執行機構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並行使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法律對營利法人的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法人的出資人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法人的出資人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 逃避債務, 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利益的, 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 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但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 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 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三、非營利法人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 不向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 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 不得向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分配剩餘財產; 其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目的; 不能按照法人章程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 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為目的的法人, 並向社會公告。具備法人條件, 為實現公益目的設立的事業單位, 經依法登記成立, 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 從成立之日起, 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 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其章程的規定產生。法律對事業單位法人的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具備法人條件, 基於會員共同意願, 為實現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 經依法登記成立, 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 從成立之日起, 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具備法人條件, 為實現公益目的, 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經依法登記成立, 取得捐助法人資格。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 具備法人條件的, 可以申請法人登記, 取得捐助法人資格。設立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章程。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 並設執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人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 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的決定違反捐助法人章程的, 捐助人等利害關係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但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四、特別法人

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 具有機關法人資格, 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 法人終止, 其民事責任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機關法人承擔; 沒有繼續履行其職能的機關法人的, 由撤銷該機關法人的機關法人承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 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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