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法人和人是否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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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法人,可能很多人都會認為就是人,其實這是錯誤的概念。在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中明顯指出,法人指的是一個組織,可以是工廠,也可以是公司,但是不是指自然人,這裏的自然人是法律對人的説法,因此,自然人即我們所説的人。那麼,法人和人到底有何區別,請看小編分析。

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法人和人是否有區別?

一、法人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章第一節第五十七條對法人的定義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二、法人與人的區別

1、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2、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1)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中法人只是法律賦予組織單位人格意義的一種形式。也就是説法人可以是由多個人組合而成的一個團體,且這個團體必須具備一定資產,對資產有處置權,對債務有承擔和償還能力。公司所説的法人代表其實就是公司多個法人選舉出來一個代表而已,因此,法人和人是有很大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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