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勞動法的相關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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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生活中,處處離不開法律,而對於法律的制訂與修改,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查與認定,而且也必須注意各項法律之間的契合性與影響性,2017年3月份,我國公佈了民法總則,其中包含了若干勞動法的相關問題,下面我們就來看一看民法總則中勞動法的若干問題。

民法總則中勞動法的相關問題有哪些?

一、招用未成年工需注意法律風險

《民法總則》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勞動者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

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  《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依據《民法總則》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三、與個體工商户發生勞動爭議,該告經營者還是告字號?

《民法總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户。個體工商户可以起字號。

四、法人的登記事項變更及合併分立對勞動合同履行的影響

《民法總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五、法人終止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

《民法總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產;(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六、法人分支機構的用工主體資格問題

《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七、公司籌建期間的勞動關係處理

《民法總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八、村委會、居委會的用工主體資格

《民法總則》第九十六條規定,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九、離職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撤銷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十、關於裁判機構要不要主動適用仲裁時效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十一、一個常識性問題

《民法總則》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綜上所述,就是民法總則中勞動法的相關問題,也是在原有勞動法上做了一些補充和其他的一些明文規定。希望大家在日常的工作學習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怒要輕易做出觸犯法律的事情,也不要鑽法律的空子,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觸犯法律,必將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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