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收費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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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予執行收費標準是什麼?

先予執行收費標準是什麼?

各種訴訟費用的種類及收費標準 :

1.案件受理費 :

非財產案件按件計徵 離婚案件,每件收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元至100元。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元至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 財產案件 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千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2.申請費:申請財產保全的,保全財產的金額或價額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納申請費30元;超過1千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1千元至5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500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500元;申請船東責任限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0.1%交納,但最低不少於500元。申請支付完的,每件交納申請費100元。 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申請費100元。

3.其他訴訟費用 :只限於財產案件,包括: 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依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交納。複製本案有關材料或法律文書,按實際成本收費。 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

先予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法院規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法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當事人應當交納的金額。 執行費申請執行費《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執行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不交申請執行費。申請法院執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所有執行案件當事人都應當依法向法院交納。

二、執行迴轉的條件有什麼?

根據《執行規定》,執行迴轉的適用條件包括:

(1)執行程序已經開始或者進行完畢。也就是説,執行根據的內容已部分執行,一方當事人因此而獲得了部分或全部財產。

(2)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撤銷就是原執行根據已完全喪失效力,變更是指原執行根據的內容已被改變。

(3)由當事人申請或執行機關依職權決定。由當事人申請就是當事人請求執行迴轉時,執行機關被動地決定執行迴轉;執行機關依職權就是在沒有當事人請求執行迴轉時,執行機關主動決定執行迴轉。

(4)執行機關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決定。

(5)執行迴轉的對象是申請執行人。也就是説,應由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

(6)執行迴轉的內容包括原有財產和原有財產的孳息兩部分。執行迴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的,折價抵償。

執行迴轉適用於執行完畢後,執行狀況被依法撤銷的情形。《執行規定》中對執行迴轉有新的解釋,第一是時間上增加了,在執行中也可以進行執行迴轉。第二是執行內容有所增加,變更執行時也可以進行執行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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