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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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財產保全

什麼是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一、財產保全的概念與意義

財產保全,是指遇有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情形,從而可能造成對利害關係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根據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決定,而對有關財產採取保護措施的制度。

財產保全的意義主要在於維護利害關係人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保證法院裁判在社會實踐中能得到真正的實現。

二、財產保全的種類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包括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一)訴前保全

訴前保全是指在訴訟發生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有關的財產採取保護措施的制度。

訴前保全的適用,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其實質條件是:利害關係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法律關係所涉及的財產處於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其程序條件是: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擔保。

(二)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能順利實施,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採取保護措施的制度。

訴訟保全的適用,也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其實質的條件是:存在因各種主客觀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將作出的判決難以或不能實現的情況。其程序條件是:在訴訟中由當事人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三、財產保全的範圍、措施

(一)財產保全的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結合司法實踐來看,所謂請求的範圍,是指保全的財產其價值與訴訟請求相當或與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相當;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本案的標的物,可供將來執行法院判決的財物或利害關係人請求予以保全的財物。

(二)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節 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的概念和適用範圍

(一)先予執行的概念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義務的制度。

(二)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範圍是:第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的情況緊急,主要是指下列情況: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款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以上便是對問題什麼是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簡單解答,通過上文大家可能也看出來了,財產保全可以有當事人自己申請或者是法院覺得需要進行財產保全的時候採取的措施。但是先於執行則只能有當事人自己申請,而且先於執行的適用範圍並不是特別廣泛,只有涉及到與生活最密切聯繫的方面的時候才可以申請先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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