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先予執行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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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先予執行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先予執行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裁定對公民先予發放部分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給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的行為必須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的,當事人不能以未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為由提起訴訟;

2、未依法法規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行為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由企、事業單位發給傷殘職工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而企事業單位未大給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的,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3、起訴後,法院認為案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書面裁定先予執行。

相關知識: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先予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一)先予執行的申請

先予執行的申請由權利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沒有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採取措施。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二)先予執行的裁定及執行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是否屬於先予執行的範圍;二是申請是否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人民法院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義務人應當依裁定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採取執行措施強制執行。義務人申請複議有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若原裁定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執行迴轉措施。

(三)先予執行裁定的最終處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時,應當在裁判中對先予執行的裁定及該裁定的執行情況予以説明及提出處理意見。權利人勝訴,先予執行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説明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在先予執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權利人敗訴,先予執行錯誤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指出先予執行是錯誤的,責令申請人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採取執行迴轉措施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行政方面訴訟的先予執行實際上是比較常見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法定的條件,也就是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可以先予執行的一些事項,比如説有撫卹金相關賠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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