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第二次開庭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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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院第二次開庭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院第二次開庭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院第二次開庭的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民事和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開庭時間都是由法院決定的,人民法院會根據民事訴訟狀遞交的時間,案件的難易程度,案件的社會影響力等諸多因素裁定開庭時間,開庭的前三天會通知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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