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請移送管轄不服應該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一、原告申請移送管轄不服應該怎麼辦

原告申請移送管轄不服應該怎麼辦

如果不服法院裁定,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二、指定管轄的範圍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需要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有以下三種情況: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人了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所謂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和事實上的原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審判人員全部被申請回避或者自行迴避,而無法組成合議庭等原因,不能依照法律行使管轄權;事實上的原因,是指因戰爭、地震、水災等使該地區的人民法院無法行使管轄權。此外,因案件複雜,涉及面廣,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有困難的,也可以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他們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從發生的原因看,一種是因管轄區境界不明,或因行政區域變動而引起爭議,一種是對管轄的規定理解不同,互相推諉、扯皮而發生爭議。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發生爭議,應根據法律規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三、指定管轄與移送管轄的區別

1、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

2、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國家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雖然人民法院已經進行判刑了,但是個人不服氣的,可以申請複議,複議需要到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即便是進行法院移送,個人也有複議的權力,不過進行復議是有規定的時間期限,逐步在規定的時間範圍之內人民法院不進行受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