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法院有管轄權移送應該怎樣辦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3W

一、多個法院有管轄權移送應該怎樣辦理

多個法院有管轄權移送應該怎樣辦理

都可以管轄,原告可以向任一個法院提訴訟請求,兩個法院都提起訴訟請求的,按立案先後算,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擴展資料:

法院的管轄級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三、管轄轉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管轄權轉移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我國相關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權有嚴格的規定,相關的案件如管轄權具有爭議的,應由相關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判定這類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判定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後,相關的人民法院進行相關的判定和審理工作,進行相應的辦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