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被告移送管轄申請書可以由任何一個被告書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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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被告移送管轄申請書可以由任何一個被告書寫嗎?

多被告移送管轄申請書可以由任何一個被告書寫嗎?

多被告移送管轄申請書可以由任何一個被告書寫嗎,但是書寫前必須由這些被告協商指定書寫該申請書的主體,當然也可以這些被告達成協議,委託律師書寫。在被告提出管轄權的異議之後,法院是會先審核的,確定需要轉移時會立即按照流程進行轉移。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

2、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也可以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當事人只能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由受訴法院對管轄權問題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4、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訴法院不予審查。

三、哪些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四、關於管轄權異議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在民事案件中,若是有很多的被告,並且其都提出管轄權的異議請求,法院在受到請求之後,並不是會立即的就將案件進行移送,而是會先認真審查,選擇出理由最為充分的一份異議請求書,然後同意其提出的管轄權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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