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民事訴訟時效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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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中的相關訴訟時效

合同民事訴訟時效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訴訟時效作了如下規定:

(一)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實施之日起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兩年。

(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三)《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一年”,第75條和104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為不變時效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四)另外,《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1、該條除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訴訟或仲裁的時效期間明確規定為四年外,對其他合同糾紛的訴訟或仲裁,規定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合同法》的訴訟時效期間除前述四種情況外,散見於各具體法律之中。

2、時效期間的計算,也是較為直接的法律問題,一般都規定為“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國際買賣合同時效公約》規定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從請求權發生時開始計算。

二、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的具體起算標準

1、有明確的書面書面合同約定付款期限的,以約定的付款期限後一日;一方未按時付款的,另一方可從次日起主張對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以送貨單形式起訴的,能夠證明雙方交易習慣的,依交易習慣;不能證明的,則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訴訟時效應從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付款之日起計算,逾期付款利息與之相同;不應當從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推出訴訟時效應從收到貨物時起算,因為161條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督促債務人及時付款。

根據一般交易習慣,在買受人收到貨物當時沒有付款的,除非事前有約定,否則出售人不可能意識到買受人有不付款的意圖,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

3、以欠條的形式起訴的,若欠條上寫明付款日期的,按照寫明的日期第二日起開始計算;沒有寫明的,則隨時都可以主張付款,訴訟時效從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清償欠款時開始計算,同時起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一般的合同糾紛的時效

1、一般的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2、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我們在合同中會遇到很多的時效,撤訴時效,生效時效,訴訟時效等。最重要的可能就是訴訟時效了,按照一般的民法通則,合同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但這並不是絕對的,有時候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看到這裏相信大家對於合同以及合同在民訴中的相關期限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了。小編也希望以上有關合同民事訴訟時效的相關內容能夠幫助大家解決一些實際的問題,若您還想了解其他關於法律的問題,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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