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在被告應辯期屆滿前提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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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在被告應辯期屆滿前提出是否合理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二、管轄權異議是否是在被告應辯期屆滿前提出

管轄權異議需要在被告應辯期屆滿前提出,否則無效。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被告超過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法院將不再對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不過,如果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未能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允許當事人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申請順延期間,以保障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第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以上內容回答了管轄權異議在被告應辯期屆滿前提出是否合理。法律上對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明確最後的截止時間,要求屆滿前提出,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也是為了給提出異議者有足夠的時間來準備對異議的提出。這也充分體現出法律的嚴格性和公平公正。法律問題具有嚴格性,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幫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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