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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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的權利,當然被告也有權提起管轄權異議。但管轄權異議的提起並不是隨心所欲的,需要遵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並在一定期限內提起。那麼,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是多久呢?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由此,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同時,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也就是説,答辯期間為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那麼,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就應該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

當事人未在答辯期間內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這叫應訴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説,前述規定之適用於被告提出地域管轄權異議,不適用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權異議。

以上是關於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問題,我們可以知道,被告因地域管轄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間,即受到上訴狀副本十五日內提出,但因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提出管轄權異議的除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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