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管轄權異議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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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管轄權異議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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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電視看法律節目的時候,我們會看見被告,原告,那麼當被告的答辯也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是有權利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的,那麼被告提管轄異議好嗎?下面由本站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一下!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有權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審判實踐中,對管轄權異議以書面審查為主。由於管轄異議的審查僅是一個程序性問題,通常不太引人關注

一、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1992年,我國制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但對於辦理管轄異議的期限,我國民事訴訟法卻沒有作出規定。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但這僅針對於經濟案件而言,對於傳統民事案件並不當然適用。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其中未對辦理管轄權異議的期限作出規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案件審限管理規定》,其中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管轄爭議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但此規定針對的是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而不是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且只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二、合理確定辦理管轄權異議的期限

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兩種情形下管轄權異議辦理期限有明確規定。一是經濟案件中管轄權異議的辦理,一是級別管轄權異議的辦理,二者均要求在十五日作出裁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對於送達時間沒有要求。而對於非經濟案件中對地域管轄異議的辦理期限,目前沒有任何明文規定。這也就造成了在傳統民事案件審理中管轄權異議辦理的延遲,甚至有的當事人惡意啟動管轄權異議程序拖延訴訟。

筆者對管轄權異議辦理期限有兩點看法:1.在尚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非經濟案件中對地域管轄異議的辦理期限應比照經濟案件和級別管轄異議的辦理,即在十五日內作出裁定,至於送達時間以五日為宜。2.應儘快對管轄權異議辦理期限作出統一規定,並適當延長至一個月。理由一,在管轄權異議的辦理中,尤其是被告對地域管轄提出異議時,如何確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往往比較複雜,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或對當事人進行必要詢問,一律要求在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不現實。理由二,僅由法院依職權就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認定,不給對方當事人質證機會,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質證往往需要必要時間。3.裁定書的送達需要一定時間,尤其是在地域管轄爭議中,被告多路途遙遠,送達不便。

通過上面小編的介紹。想必大家對被告提管轄權異議好嗎?這個問題已經有了自己的答案了,當別人問的時候可以回答他了,如果被告想提出管轄異議的話應該走合理的法律程序,所以大家遇到這個情況的時候還是需要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更多法律知識可以來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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