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鑑定費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1W

一、民事訴訟鑑定費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鑑定費規定是什麼?

1、由申請人預付,最後由敗訴方承擔。

2、根據國務院頒佈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二、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的規定

1、當事人可以申請鑑定。在人民法院同意啟動鑑定程序後,應由雙方當事人從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名錄中協商確定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鑑定人。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對於當事人沒有申請鑑定,而人民法院認為系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可以直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2、《民事訴訟法》第72條對鑑定問題作了集中規定。該條規定了鑑定的範圍、決定與委託鑑定的司法機關、鑑定主體,規定了鑑定人的相關權利,規定了鑑定結論的內容與形式的基本要求。

3、該法對涉及鑑定的相關問題在6個條款中作了規定。其中第45條中規定了鑑定人迴避條件之一;在第63條中規定了鑑定結論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在第102條中規定了鑑定人受到法律保護的條件;在第124條、第125條中規定了鑑定人出庭作證的程序、任務以及重新鑑定問題;第132條中規定重新鑑定可作為延期開庭審理的情形之一。

三、民事訴訟常識中關於鑑定的意見有哪些?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於有缺陷的鑑定意見,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5、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關於民事訴訟鑑定費規定的內容中,需要了解的是,在申請民事事故的訴訟鑑定中,費用首先應由申請人預付之後在案件審理結束後費用由由敗訴方承擔。而且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責的原則,費用人民法院從來都不得代收代付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