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告偽造證據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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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被告偽造證據會有什麼後果

民事訴訟被告偽造證據會有什麼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認定偽造證據罪

1、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

2、偽造證據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偽造證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而後者為特殊主體,只有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成其罪。

(2)幫助的對象不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中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而後者的當事人,則僅限於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3)毀滅、偽造的證據範圍不同。

偽造證據罪中,證據既可以是刑事訴訟證據,也可以是民事、經濟及行政訴訟證據;而後者則僅限於刑事訴訟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

(4)對情節的要求不同。

偽造證據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而後者則無這一要求。

(5)發生的時間不同。

偽造證據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又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還可以發生在上述訴訟前;而後者則僅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前,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構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構成後罪。

(6)所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

偽造證據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而後者則所侵害的僅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民事訴訟被告偽造證據如果情節嚴重,會構成偽造證據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法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偽造證據的行為嚴重地影響了法律的公正,對另外一方當事人是不公平的,所以為了案件審理的公正公平,也為了避免受到處罰,當事人一定不要偽造證據,影響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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