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被告舉證過期了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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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當事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民事訴訟時被告舉證過期了有什麼後果?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舉證時限,是指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證據的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目前,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所以當事人如果是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有了相關的舉證期限,但是卻沒有在這個舉證期限之內找到相關的證據,那麼最終在法院進行對案件的判決時,只能夠對當事人視為他已經放棄了舉證的權利,如果是沒有相關的證據,那麼當事人他如果有訴訟請求,他的訴訟請求是很有可能會被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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