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原告偽造證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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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鬨鬧、衝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行政訴訟原告偽造證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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