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非職務發明創造證明材料應該在什麼時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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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非職務發明創造證明材料應該在什麼時候提交?

民事訴訟中非職務發明創造證明材料應該在什麼時候提交

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之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做到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下是舉證期限的規定:

1、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2、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3、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4、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蒐集證據,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蒐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5、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6、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7、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二、非職務發明創造糾紛的審理時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我國法律上只規定了職務發明創造的判定標準,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只有相關的概念,但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舉證期限和其他民事糾紛都是一樣的。勞資雙方對非職務發明的專利權產生了爭議的情況下,證據材料的收集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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