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反訴狀什麼時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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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反訴狀什麼時候提交?

民事訴訟中反訴狀什麼時候提交

1、對於民事反訴狀應當在什麼時候上交法院,最高法院有兩個不一致的規定,一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二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

2、而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具體提交時間,但是把反訴條款安排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之間,説明是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可以提出反訴的。

3、所以,只要被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交反訴狀,提出反訴,法院就應當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反訴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反訴的目的,在於抵銷、吞併本訴,使本訴失去作用,這樣會使原告的起訴失去實際意義。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聯,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問題沒有聯繫,被告提出還債問題不是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起訴。被告提出反訴後,原告提起的訴訟為本訴。反訴和本訴同時存在,可合併審理,但應分別審查、判處。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除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

所以,被告如果想要反訴的話,要注意反訴狀必須在法庭辯論結束以前就提交給法庭的工作人員的,否則,超出了提交期限的話就會受到影響的。如果反訴的訴訟請求是相同的法律關係,和原告之間的訴訟請求有着各種因果關係的話,人民法院一般都會合並審理,另外有一部分刑事自訴案件當中,被告方也確有反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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