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人只有一個可以起訴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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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證人只有一個可以起訴麼?

民事訴訟證人只有一個可以起訴麼?

民事訴訟不一定非要有證人,有其他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同樣可以主張權利。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民事訴訟對證人有哪些要求?

1、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健康狀況相適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2、證人能夠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7條規定,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用其他表達方式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三、民事訴訟證人出庭的程序是怎樣的?

1、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申請,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綜上所述,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決定起訴的,應該在訴訟時效內發起。作為原告承擔舉證責任,民事訴訟證據包括很多,比如物證書證、司法鑑定書、證人證言等。沒有證人只要有其它證據,一樣可以起訴。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證人的資格要求及出庭做出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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