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過期解決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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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過期解決辦法是什麼?

訴訟時效過期解決辦法是什麼?

民事訴訟時效過了,權利人同樣可以提起訴訟維權,但如果對方當事人以已過訴訟時效提起抗辯,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訴訟案件過程中,發現案件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但當事人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不能夠主動向當事人釋明,指導或引導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更不能直接援引訴訟時效制度,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1、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最長訴訟時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民事訴訟時效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的時效有普通、一般時效和最長時效之分。拿普通三年時效來説,如果當事人沒有留意時間,等民事訴訟時效過期再提出訴訟,原則上是可以起訴,但是已經失去了勝訴權,就是説起訴了也沒什麼用了。因此,對於債務糾紛、勞務糾紛當事人來説,決定起訴的話要趁早,不要拖拉。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規定中,都是對訴訟時效做出了明文規定,一般來説,普通的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比如離婚訴訟、合同糾紛訴訟等。民事訴訟是公民維護合法權益的最後一道法律手段,此時我們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瞭解相關的規定,避免出現自己的權益無法維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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