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代理人有哪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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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代理人有哪些種類?

民事訴訟案件代理人有哪些種類?

民事訴訟代理人因產生的原因與基礎不同,可分為:

(一)委託代理人,即根據當事人的委託授權,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為的人,其代理權限依當事人的委託授權而定。委託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權委託書。

(二)法定代理人,即根據法律規定具有代理權的人。這主要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人的合法權益而由法律作出一定的條文規定。法定代理人基於一定的身份關係而產生,如親屬關係,監護關係等。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於法律的規定。

(三)指定代理人,即為保護無民事訴訟行為人的合法權益而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其進行訴訟的人。指定代理人的權限依法院指定範圍而定,是法定代理的補充。在海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二、民事訴訟案件代理人具有的特徵是什麼?

(一)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二)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三)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

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四)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五)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

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綜上即民事訴訟案件代理人有哪些種類的介紹,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訴訟代理人根據產生的情況不同,共有三種,每一種代理人具有的權利和義務是有所差別的,但是都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的。另外,訴訟代理人行使的權限不能超過規定的範圍,否則後果由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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