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責任的認定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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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存在兩個基本問題

民事訴訟法中責任的認定如何解釋?

民事訴訟中存在兩個基本問題,即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認定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前提,事實認定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着法律的適用,也直接影響最終裁判。因此,審理案件首先應查明案件事實。支撐案件事實的是證據,證據制度是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民事訴訟法中責任的認定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核心

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制度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核心問題。其承擔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與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有所不同。刑事訴訟一般由公訴人承擔證明責任;行政訴訟一般由被告即國家行政機關承擔證明責任;而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承擔則不以當事人的訴訟身份或者訴訟地位為標準來設定承擔主體,承擔證明責任的主體並不固定於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則由原、被告分擔。由於民事活動中的雙方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們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條件瞭解案件事實的真相,在訴訟中,當事人面臨着同樣的機遇收集、調查、提供證據。因此,根據案件不同性質,由不同的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更能體現訴訟公平與公正。

三、我國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

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證明責任又叫舉證責任,它有兩項基本原則。其中,一般規則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它體現了訴訟公正的一般要求,也有利於保障實體公正。這是民事訴訟傳統理論中“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法源。但該原則在實踐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為解決訴訟實務需要,在借鑑民事訴訟理論研究成果基礎上,在該規定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從上述條款的規定看,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含義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在民事訴訟理論領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內容,被認為是“民事訴訟上的脊樑”。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問題是每一個民事案件都會遇到的問題,而個案舉證責任的分配又錯綜複雜、情況各異。因此,如何科學、公正、公平地分配舉證責認就顯得至關緊要。

綜上所訴,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認定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中最為核心的問題,我們要學會收集、調查,為我們的訴訟提供有力的證據,力求能夠直擊核心,為我們的勝訴提供一份足夠有力的證據。當然訴訟要保持公正平等科學的分配舉證責認,這樣才能做出最公平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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