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的共同責任怎麼規定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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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的共同責任怎麼規定被告的

民事訴訟法中的共同責任怎麼規定被告的?

1、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法人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户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8、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9、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一百三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中的共同責任,規定的進行選需要自己結合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認定,所以自己要諮詢有關人員,這樣自己的程序操作就不會失誤,一般情況下是個人進行責任的承擔,但是在實際的運用中有時可能會涉及一定的企業,所以自己要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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